{"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1-05-14-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1-05-14-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n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1-05-14-修正:2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規範申訴不予受理、補正及撤回之規定，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n　　三、第一項規定申訴不予受理及得予補正之情形。\n　　四、第二項規定申訴提出後得撤回；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申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