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4-10-25-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n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n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n　　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n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n　　五、未完成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築物。\n　　六、未完成申報並驗印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築物。","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2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款至第四款未修正。\n　　四、祭祀公業條例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已建置相關機制處理其土地或建築物，不宜過度限制其表達參與更新之意願，惟對於未完成申報並經鄉（鎮、市）公所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由於派下員（土地權利人）無法確定，難以徵詢其意願，爰修正第五款規定未完成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築物，不納入同意比率計算。\n　　五、神明會如未依地籍清理條例完成申報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其會員或信徒無法確定，難以徵詢其意願，爰增訂第六款規定未完成申報並驗印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築物，不納入同意比率計算。\n　　六、主管機關對於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有持分人數異常增加之情形，於審議時應主動了解是否有灌人頭之情事，以避免權利持分遭到稀釋，致多數同意機制遭到惡意濫用之情形發生。","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