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4-10-25-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n　　前項參與權利變換者，實施者應保障其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4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多數同意協議合建，對於少數不同意協議合建時，刪除實施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不同意協議合建之所有權，並讓售與實施者之規定，避免導致有政府協助建商強制徵收民地之質疑產生。對於少數不同意協議合建者，則以權利變換強制分配方式，以確保民眾權益。\n　　三、增訂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