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4-10-25-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範圍內應行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實施者應依實施進度辦理，所需費用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交予實施者。\n　　前項費用，經實施者催告仍不繳納者，由實施者報請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限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該管主管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執行所得之金額，由該管主管機關於實施者支付實施費用之範圍內發給之。\n　　第一項整建或維護建築物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4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除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並包括中央主管機關，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相關用語。\n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已充分考量整體都市發展需要及實踐公共利益。是以，都市更新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由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經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實施後，依實務即由實施者依核定計畫之實施進度辦理，相關所有權人及管理人並應配合繳納實施費用，才能達成改善都市環境，並落實都市再發展之公共政策目的，如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屆期仍不繳納，宜先由實施者為催告，如經催告仍不繳納，始由公權力介入強制執行，以落實本條例之立法本旨，並符合比例原則精神。爰此，實施者辦理整建或維護之費用，相關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具有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移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另經強制執行取回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負擔之整建或維護費用，因實務上係由實施者依核定之計畫執行並先行代墊，應予返還，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n　　四、原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