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4-10-25-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75,"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n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n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n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7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