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4-10-25-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83,"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n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n　　二、業務廢弛。\n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n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83","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