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4-10-25-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88,"條號":"第八十條","內容":"不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88","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