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90:01290:2026-01-30-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1290","法律編號:str":"住宅法","版本編號":"01290:2026-01-30-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主管機關擬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住宅行情、人口數量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n　　主管機關預定每一年度之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戶口數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n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法條編號":"01290:01290:2026-01-30-修正:13","立法理由":"一、住宅補貼額度及戶數之規定應歸類於第二章住宅補貼專章，爰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修正移列於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n　　二、為使政府提供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額度能因應各地區住宅行情，第一項之決定因素增列「住宅行情」。\n　　三、為使租金補貼之額度及戶數能因應各種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需求，第二項決定因素增列「經濟或社會弱勢者」。\n　　四、為瞭解居住地區住宅行情、民眾承租房屋之負擔能力，爰增訂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二年內，蒐集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並建立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n　　五、有關第一項居住地區住宅行情蒐集方式，房價部分將以實價登錄上的資料為主。租金部分則以實價登錄及民間租屋網的資料為主。","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