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90:01290:2026-01-30-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290","法律編號:str":"住宅法","版本編號":"01290:2026-01-30-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n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290:01290:2026-01-30-修正:3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n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住宅事務之權責，爰刪除直轄市、縣（市）文字；並為使入住社會住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如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獲得妥適之照顧，爰第一項增訂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提供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n　　三、社會住宅之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應考量無障礙設施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等，爰第二項定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設施或設備項目。","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