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96:01296:2001-10-25-制定:2"],"data":{"法律編號":"01296","法律編號:str":"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版本編號":"01296:2001-10-25-制定","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內政部消防署設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以下簡稱各港務消防隊），掌理下列事項：\n　　一、港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與防災教育宣導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等事項。\n　　二、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n　　三、港區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等事項。\n　　四、港區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n　　五、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與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執行等事項。\n　　六、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等事項。\n　　七、港區災情通報體系建置、維護與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通訊業務處理事項。\n　　八、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法條編號":"01296:01296:2001-10-25-制定:2","立法理由":"訂明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消防隊之掌理事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