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7:01517:1950-05-31-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版本編號":"01517:1950-05-31-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製，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稅務署設置評價委員會辦理，其組織規程及評價規則，由財政部定之。\n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法條編號":"01517:01517:1950-05-31-修正: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7:1948-03-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