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7:01517:1958-07-11-修正:5"],"data":{"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版本編號":"01517:1958-07-11-修正","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應納稅額，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n　　前項所稱應納稅額，即完稅價格乘該貨物稅率，所稱費用，定為該貨物完稅價格百分之十。\n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n　　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格÷（１＋稅率＋１０／１００）〕\n　　凡由政府議價之貨物，得以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n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517:01517:1958-07-11-修正: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7:1952-05-0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