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7:01517:1965-05-18-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版本編號":"01517:1965-05-18-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就其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n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１＋原徵稅率＋（１０／１００）」\n　　凡由政府限價或議價之貨物，得以限額或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n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517:01517:1965-05-18-修正: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7:1962-08-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