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7:01517:1990-01-18-全文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版本編號":"01517:1990-01-18-全文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n　　前項貨物稅評價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評定規則，由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517:01517:1990-01-18-全文修正:2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酌予修正。\n　　二、原條例有關完稅價格之評定與規定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已修正改以常規交易之出廠價格為計算根據，並由產製廠商自行依規定計算申報，採事後依帳證抽查稽核制，與現制已有不同。但廠商出廠銷售價格並不劃一，其所申報是否正確，稽徵機關事後自應視申報情形採取不定期之抽查與核對，對於未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以不正當方法壓低出廠價格申報納稅者，因涉及應否予以調整補稅，攸關納稅義務，允應慎重。為期客觀公平，爰酌予修正明定調查發現應予調整價格者，應敘明事實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n　　三、第二項係由原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四、原第二項有關評價委員之聘請應於組織規程內訂定，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