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7:01517:2018-11-06-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版本編號":"01517:2018-11-06-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一條","內容":"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n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法條編號":"01517:01517:2018-11-06-修正:1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前段合併修正訂定。\n　　二、原規定電冰箱課稅範圍過於廣泛，對於專供展示或陳售食品之冰櫃、冰果櫥亦予課稅，且由於電冰箱型狀大小不一，稽徵管理，諸多爭議，爰縮小範圍，修正僅對電冰箱課稅，並不分容量大小，採單一稅率訂為百分之十三。\n　　三、第二款彩色電視機之稅率降低七個百分點。黑白電視機不宜再予課稅，爰予刪除。\n　　四、第三款一般冷氣機之稅率降低十個百分點。同時為節約能源，促使廣泛使用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爰修正不論其用途，一律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計徵。\n　　五、由於國民所得提高及臺灣地區氣候潮濕，除濕機已漸為一般家庭普遍使用，爰降低稅率十個百分點。\n　　六、錄影機已漸為一般家庭普遍使用，爰降低稅率十二個百分點。\n　　七、原規定手提十二吋電唱機免稅，係以英制訂定，為配合推行公制，爰按比例計算，從寬訂定，修正為三十二公分以下者免稅。\n　　八、第七款錄音機之稅率及內容均未修正。\n　　九、第八款音響組合之稅率降低五個百分點，俾與電唱機、錄音機之稅率一致，以簡化稽徵。\n　　十、原第九目吸塵器，係清潔用具，不宜課稅，爰予刪除。\n　　十一、原規定電烤箱為以電力或電子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所稱電子，實際上亦使用電力，爰將「電力」修正為「電熱」，並刪除「電子」二字，以符實際。又由於國民所得提高，電烤箱器具已漸為一般家庭普遍所使用，爰降低稅率十個百分點。\n　　十二、第二項係由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後段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十三、第三項係由原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依原規定可改就原料折算課徵之項目第六款皮統、皮革及第十六款之元條型鋼等貨物，業於七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停止課徵貨物稅，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配合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7:1990-01-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