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9:01519:2025-01-07-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519","法律編號:str":"土地稅法","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順序":40,"條號":"第二十八條之一","內容":"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n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n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n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法條編號":"01519:01519:2025-01-07-修正:4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及捐獻土地興學，並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增訂本條明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並規定免稅之適用要件，以防流弊。","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9:1989-10-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