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9:01519:2025-01-07-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1519","法律編號:str":"土地稅法","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順序":51,"條號":"第三十四條之一","內容":"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n　　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法條編號":"01519:01519:2025-01-07-修正:5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服務及稽徵實務，爰刪除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規定，以簡政便民。\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9:2021-05-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