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22:01522:2009-12-11-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522","法律編號:str":"使用牌照稅法","版本編號":"01522:2009-12-11-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條編號":"01522:01522:2009-12-11-修正:31","立法理由":"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將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修正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並增列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22:2001-01-0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