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22:01522:2026-01-13-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522","法律編號:str":"使用牌照稅法","版本編號":"01522:2026-01-13-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條","內容":"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n　　主管稽徵機關於關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法條編號":"01522:01522:2026-01-13-修正:14","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內容修正，分別規範於第一項及第二項。\n　　二、第一項明訂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日期，俾徵納雙方有所遵循。\n　　三、第二項規定，為明確規範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方式，及避免徵納雙方困擾起見，爰將原公告方式開徵，改為填發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n　　四、目前並未核發使用牌照，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文字酌予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22:1998-10-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