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20"],"data":{"法律編號":"01527","法律編號:str":"娛樂稅法","版本編號":"01527:1980-05-27-制定","順序":20,"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前條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七日內裁定罰鍰，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n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法條編號":"01527:01527:1980-05-27-制定:20","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移列，並參照營業稅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分項修正之。\n　　二、受處分人抗告，無繳納半數保證金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予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