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27:01527:2002-04-25-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527","法律編號:str":"娛樂稅法","版本編號":"01527:2002-04-25-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法條編號":"01527:01527:2002-04-25-修正:17","立法理由":"配合社會經濟之提昇及收警惕之效，酌予提高罰鍰金額，並將貨幣計算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27:1992-03-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