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27:01527:2002-04-25-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527","法律編號:str":"娛樂稅法","版本編號":"01527:2002-04-25-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法條編號":"01527:01527:2002-04-25-修正:8","立法理由":"為避免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有過大之差距，但書規定於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後，仍宜適用，爰刪除「於動員戡亂時期」等字，修正為省政府於必要時，仍得統一規定娛樂稅徵收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27:1992-03-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