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1947-11-29-制定:15"],"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1947-11-29-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本法所稱電業負責人，在公營電業，依其事業所屬機關及其電業本身組織法規之規定，在民營電業，其為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之規定，其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其獨資經營者，為資本主。\n　　電業之經理人，主任技術員及以其他名義主管電業全部或一部事務之人，在執行其職務之範圍內，均視為電業之負責人。","法條編號":"01922:01922:1947-11-29-制定: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