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1947-11-29-制定:19"],"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1947-11-29-制定","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經營電業，應先備具計劃圖說，聲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施工前應報請核發工作許可證，施工完竣應報請派員查驗，並備具書圖聲請登記，經查驗合格，核發電業執照及營業區域圖，給予電業權後始得營業。\n　　前項備案，經過六個月尚未進行施工之籌備者，除有正常理由呈請准予延展者外，得撤銷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1947-11-29-制定: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