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1947-11-29-制定:62"],"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1947-11-29-制定","順序":62,"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電業自籌備開始時起，應按其等級，於左列期間內開始供電。\n　　一級二級電業：三年。\n　　三級四級電業：二年。\n　　因特別障礙，不能依前項規定開始供電者，應詳敘理由，聲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延期。","法條編號":"01922:01922:1947-11-29-制定: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