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1947-11-29-制定:81"],"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1947-11-29-制定","順序":81,"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電器承裝業非向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向該區域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n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n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之。\n　　電器承裝業登記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法條編號":"01922:01922:1947-11-29-制定:8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