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1947-11-29-制定:84"],"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1947-11-29-制定","順序":84,"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者，得撤銷其電業權。","法條編號":"01922:01922:1947-11-29-制定:8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