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1947-11-29-制定:9"],"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1947-11-29-制定","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電業經營之方式為左列各種。\n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n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n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者。\n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者。","法條編號":"01922:01922:1947-11-29-制定: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