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04-12-24-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04-12-24-修正","順序":75,"條號":"第七十條","內容":"電業每日供電時間，依其等級，不得少於左列規定，並不得任意間斷：\n　　一、一級二級電業二十四小時。\n　　二、三級電業，十八小時。\n　　三、四級電業，全夜。","法條編號":"01922:01922:2004-12-24-修正:7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