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1-01-07-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1-01-07-修正","順序":32,"條號":"第三十條","內容":"電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業。\n　　電業經核准停業者，應於核准後十五日內，將其營業區域圖及電業執照，報繳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1-01-07-修正: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