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1-01-10-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1-01-10-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供電電壓之變動率，以不超過左列百分數為準：\n　　一、電燈電壓，高低各百分之五。\n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高低各百分之十。電燈、電力、電熱合一線路時，依電燈電壓之標準。","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1-01-10-修正: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