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1-01-10-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1-01-10-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電業對於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地方政府處理之。\n　　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1-01-10-修正:60","立法理由":"第二項新增。現行「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係屬中央電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職權命令，爰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為明確規定授權依據，明定「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02-05-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