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1-01-10-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1-01-10-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1-01-10-修正:70","立法理由":"一、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雖已行之有年，最近卻被檢討以不具法源依據而有被取消之虞。僉以我國教育預算原已捉襟見肘，如取消電價優惠，勢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礙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修正電業法第65 條，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n　　二、增列第二項為：「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1-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