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1-01-10-修正:76"],"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1-01-10-修正","順序":76,"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電業因不得已事故須全部或一部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並應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1-01-10-修正:7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