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4-01-10-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4-01-10-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電業自籌備開始起，應按其等級，於左列期間內開始供電：\n　　一級二級電業三年。\n　　三級四級電業二年。\n　　因特別障礙不能依前項規定開始供電者，應詳敘理由，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延期。","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4-01-10-修正: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