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4-01-10-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4-01-10-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4-01-10-修正:70","立法理由":"一、依各社會福利法規所成立之公私各種社會福利機構，與政府為隸屬或夥伴關係。各級政府透過自行辦理、公辦民營、或補助、許可，設立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少年、婦女、遊民等各種社會福利機構。這些社會福利機構肩負社會變遷下所發生的各類福利族群照顧問題的解決。\n　　二、電價上漲將造成社會福利機構經營成本的增加，而社會福利相關補助、收費並無法立即反應，且各類型社會福利機構大都訂有收費原則，或至少有相關收費須經各級主管機關備查的機制，而無法經電價成本轉嫁給福利需求者。\n　　三、屬勞政主管的庇護工場，和屬衛政主管的護理之家，亦面臨同樣問題。\n　　四、以民國九十五年起適用的電價來計算九十七年和一百零一年兩次的漲幅，如以七百度以上來計算，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的電價合理化方案和九十五年比較，夏月漲幅百分之七一點九；非夏月漲幅百分之八十二點八。電價漲後市場都有經營成本的考量，有些已經默默調漲銷售價格，或者有些另抗漲專區，找出市場行銷策略。但社會福利機構卻必須默默承受漲價所帶來的經營困境。\n　　五、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各級公私立學校已被納入電業法第六十五條的優惠範圍，爰建議將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庇護工場和護理之家亦一併修法納入，解決長期以來電價爭議。\n　　六、增列第三項：「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2-07-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