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4-01-10-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4-01-10-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電業經營分左列各種：\n　　一、公營：國營、直轄市營、縣（市）營、鄉（鎮、市）營屬之。\n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n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4-01-10-修正:8","立法理由":"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予以修正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02-04-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