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4-01-10-修正:85"],"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4-01-10-修正","順序":85,"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4-01-10-修正:8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