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102"],"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順序":102,"條號":"第九十三條","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10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修法後發電業係屬非公用事業，惟目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為保障其既得之權利，爰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