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n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n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1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與恢復系統供應，並滿足電壓及頻率等要求，應由電業提供相關必要之輔助服務，如電壓頻率調節、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及全黑啟動等。爰於第一項規定上述所需之輔助服務，須由輸配電業提供，並於第二項規定其得收取等價之費用。\n　　三、輔助服務之提供者，除電業以外，亦得由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整合用戶後提供。\n　　四、第三項明定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