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順序":53,"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n　　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5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n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條電業分級制度規定之取消，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將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規定合併修正移列第一項。第三項修正移列第二項。\n　　三、公用售電業每月向用戶收取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規定，其目的在維持必要收入，不因用戶之暫時停用而不支出，或少用電而減少負擔，故第一項明定應計收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n　　四、有關電業收取底度規定，甫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增訂於現行條文第三項，爰將該項電業修正為公用售電業後，移列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