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98"],"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順序":98,"條號":"第八十九條","內容":"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n　　前項費用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9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核能發電特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核能電廠拆廠等作業等屬核能後端營運範疇，性質上係長期性工作，相關費用多數發生於電廠除役終了之後。爰此，應預先收取並提撥適當且充足之核能後端營運費用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並妥善進行保管與運用，以確保核能後端營運工作執行，訂定本條規定。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提撥原則，係核能發電機組在發出最後一度電能前，應提撥足額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n　　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繳交基金費用之計算公式、期限、收取程序等辦法，爰增列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