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103"],"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3-05-30-修正","順序":103,"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3-05-30-修正:10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配合本法本次修正後電業之經營形態，電業執照應予換發，俾明各電業之經營方式，爰明定應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公告註銷電業執照；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則依違規營業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