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3-05-30-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3-05-30-修正:3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n　　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非常災害，為安全需要而施行防護之範圍，除線路外，尚有各種設備，爰將「線路」修正為「電業設備」，以擴大適用範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