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3-05-30-修正","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n　　前項電度表由輸配電業備置及維護。","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3-05-30-修正:5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n　　二、第一項新增。明定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裝設電度表，以為計量收費之基準。\n　　三、原條文前段修正移列第二項：\n　　　(一)明定電度表應由輸配電業統一備置及維護，俾確保電度表度量之準確性。\n　　　(二)電表保證金或租金，可列於電費計價範圍之中，無需特別規定，爰刪除原條文後段有關收取保證金或租金之規定。\n　　四、經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自行設置線路供電之用戶，係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度表，其方式與費用由業者與用戶雙方以契約定之，非屬本條規定適用之範圍，併予說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