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3-05-30-修正","順序":87,"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3-05-30-修正:87","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第六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八十條之罰則規定移列。\n　　二、電業應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開資訊、編具月報及年報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二項規定應接受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補充說明或查核等事項，爰未依規定辦理者，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n　　三、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本條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