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5-05-09-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05-09-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條","內容":"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n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05-09-修正:3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鑒於電業設備之安全保護設施攸關公共安全與電力可靠、穩定供應，爰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設置包括防災在內之安全保護相關設施。\n　　三、現行電業於必要處所裝設之安全保護設施，如於發電廠內之主要發電設備設置場所及控制室，裝設保護電驛及保安裝置，及於開關場裝設比壓器、比流器及斷路器等。\n　　四、為明確授權，爰增列第二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俾利管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