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5-12-09-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n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4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電業分級制度業已取消，為因應實務執行上之需要，並配合電信法對通訊之管制，爰予修正。\n　　三、新增第二項。為有效運用資源，輸配電業經核准，可運用其既設光纖跨業經營電信事業。","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