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02-06-07-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02-06-07-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技師應依左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n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n　　二、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n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n　　前項第二款所定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31:01931:2002-06-07-修正: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工業發展之層次愈高需要技師之服務愈多，原法之「開業」制度，已不符實際需要，為擴大技師之執業方式，以達提高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爰增訂本條，其要點如次：\n　　　（一）本條第一項之訂定，旨在擴大技師執業方式，期能集合各科技師之專業知識以提高工程品質。\n　　　（二）技術顧問機構之營業範圍與技師所從事之規劃、設計等工作大致相同為確保工程品質，爰將技術顧問機構納入本法之管理範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1:1985-11-2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