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5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n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五十二條。\n　　三、原條文第二項列為本條文。基於行政法除罪化原則，未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之處罰，改採罰鍰處分，罰鍰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金額；又因此種違法情形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爰加重罰鍰額度，並得按次處罰，以收即時處罰及遏止違法行為之效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